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9-15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冀经贸研〔2020〕1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要求

评选原则、参评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均严格按照《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版)》(冀经贸研〔2020〕15号)执行。结合学院实情,会计学院参评国家奖学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考核思政分75分以上。

(二)应获得校级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三)应主持或参加至少一项校级或厅级以上课题,或参加学科竞赛获奖1项。

(四)至少公开发表一篇论文。

二、评审工作的组织与职责

按照大学要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会计学院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所指导的研究生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导师,应回避。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初评结果公示、上报等。

三、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分为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评审办法、个人申请、初评、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上报等几个环节。其中:

(一)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按照学校要求,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明确职责。

(二)评审办法的制定和公布

院评审委员会结合学院特点,制定评审办法并按规定在学院网站首页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个人申请

具备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获奖成果等无佐证材料或材料无法证实的,视为无效。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失范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初评

院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整数位指标评审,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评审委员会参照《会计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审核申请人材料,按照分数排名,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网站首页面向全体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公示期间内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在3日内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评审结果的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报送。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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