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3〕175号)《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3号)《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冀经贸研〔2020〕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要遵循我校办学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评选对象
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超过规定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三、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确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安排。
院评审委员会由院书记任主任委员,院长、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申请受理、初步评审、公示、名单推荐、评审材料保存等工作。
四、评选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评选比例和标准
奖学金等级 |
比例(%) |
标准(元)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20 |
5000 |
三等 |
40 |
2000 |
对于MPAcc备案制收费专业(非全日制会计专硕),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二)学业奖学金参评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冀财教〔2013〕17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各门研究生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研究生新生除外)。
(三)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者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种处分的;
2.有过课程考核不合格记录的;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或住宿费的。
(四)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重点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入学前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综合表现进行评定。其中,经推免进入我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一)公布评审办法及分配名额
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校评审领导小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会计学院网站首页公布院评审办法及学校分配名额。
(二)申请与受理
根据学校部署,院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研究生的申请。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佐证材料。
(三)评审、公示与上报
研究生辅导员在复核《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汇总并提交院评审委员会。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布的评审办法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并将评审结果在本院网站首页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研究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公示期满后,院评审委员会将本单位获奖名单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六、其他问题
(一)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后,学校将撤销其所获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本院负责解释。
(三)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见附件1;一年级新生在复试基础上参照附件1中附加分部分计分。
附件1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只适用于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计分方法和标准
(一)基本分
基本分为课程学习考核项目。
计分方法为:
课程学习考核计分=(本学年各门课程学分×成绩的总和)÷本学年课程总学分数。
其中,课程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选修课。
(二)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学科竞赛及征文获奖、荣誉、职(执)业能力等计分项目,论文、著作、项目、成果奖励等科研计分仅限于本专业的研究成果。附加分采取直接计分方式,不进行比例折算。
计分以已经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已经加盖公章的立项文件、结项证书、获奖证书、资格证书为准。
1.论文类计分办法
论文计分参照学校职称评定细则中的论文类科研成果档次划分标准(校科字[2018]6号)分为四个档次。一、二、三、四档论文计分标准分别为50、30、20、10分。省级以上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计1分。同时规定:
(1)论文为公开发表且所发表的期刊(报纸)具有正规刊号;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在3000字以上,在报纸(限为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需在1500字以上;在增刊、副刊等非正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2)合作发表的论文,只取前3位作者计分,第一位按满分计分,第二位按1/2计分,第三位按1/3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的,学生第二位、第三位分别按满分、1/2计分。非核心期刊只对第一作者计分。
(3)可计分的论文为在刊发周期1个月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参评年度发表多篇非核心期刊论文的最多只计1篇;核心期刊可以累计。
(4)被省部级、国家级学术组织按届(年)固定召开的学术会议收录并报告的学术论文,计0.5分、1分。可以累加。国家各部委组织的视同国家级,国家教指委、国家行业协会组织的视同省部级。
(5)公开发表的论文需提供原件及知网、万方、维普等网络查询截图,会议论文需提供邀请函和录用通知(明确注明报告及报告证明)。
2.著作类计分办法
著作权威出版社、其他出版社每1万字分别计1分、0.5分。字数以著作中注明的为准;未注明的以第一作者或主编的证明为准,但不超过所有作者的平均数。著作类计分最多计2分。
3.项目类计分办法
项目类计分包括纵向和横向课题。
纵向课题类:国家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20、15分;省(部)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10、8分;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分别计6、4分。在评审过程中,科研项目以立项(结项)证书为准,只计1次分。项目做撤项处理的不计分。同时规定:
(1)研究生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分别对前9、7、5名成员(包括负责人)计分。第一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
(2)研究生参与的省社科联和学校科研处、教务处、协同创新中心、研究生学院组织的科研、研究生教学项目,按照市(厅)级计分;省社科联项目结项结论为优秀的,按照省级一般项目计分;行业学会按年度公开固定组织的立项,按照学会主管部门等级认定项目等级。
(3)参加入选研究生国家教学案例库案例撰写任务的,按照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计分;参与研究生入选省级教学案例库撰写任务的,按照市(厅)级一般项目计分。
(4)研究生主持省级科研创新项目重点、一般分别计8分、6分;主持校级科研创新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5、3分。
横向课题类:1万元(含)以上记分,每万元记0.5分;超过10万元,每万元记0.1分。第一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其他按1/3计分。10万元以内,对前5名计分;超过10万元(含)对前7名计分。具体认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以本校备案的合同或协议为准。
4.成果奖励类计分办法
科研获奖计分仅限于市(厅)级及以上政府按届或定期组织评选的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研获奖以校科研处认定为准。
计分标准: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8、6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记5、4、3分;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1.5、1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7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7名按1/3计分。
5.学科竞赛类计分办法
根据赛事组织机构、参加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面向研究生参加的高水平学科竞赛分为三个等级:
(1)国际级学科竞赛:指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组织所开展的世界范围的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国家各部委(局)及其直属机构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国际级学科竞赛的国内选拔赛。
(3)省部级学科竞赛:指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国家一级学会等重要学术团体主办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以及国家级竞赛的区域选拔赛。教育部教指委MPAcc案例大赛视同省部级。
(4)市(校、厅)级学科竞赛:指市级政府及其直属机构,省级一级学会等重要学术团体主办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计分仅限于大多数研究生都能普遍参与的科技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全国性竞赛。同一作品在当前年度相同或不同赛事中获奖,按所获最高等级计分,不可累加。
计分标准:国际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5、13、11、9分;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7、6、5分;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5、4、3、2分;市(校、厅)级学科竞赛一等奖计1.5分,二、三等奖计1.2分;院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分、0.5分、0.25分。获奖项目为多人参加的,只对前6名计分,第1名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第4-6名按1/3计分。
6.荣誉称号类计分办法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等。
计分标准:
(1)国家级荣誉称号:10分/次。
(2)省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3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2分/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5分/次。
(3)市(校、厅)级荣誉称号: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1分/次,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成果0.5分/次。
7.职(执)业能力类计分办法
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不受年度限制,就读期间只计分一次。学院只认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内部审计师、ACCA、CMA、ICMA7个证书,每项计1分。
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荣誉、称号等均要求是参评学年(上学年开学日至本学年开学日)内获得,以佐证材料注明日期为准;在一学年内如果因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和称号,只对最高级别荣誉和称号计分。上述成果以本专业为准,参与外单位研究的项目,应提供能证明参与排名的批文或合同等资料,无法提供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书原件并由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思想政治品德类附加分
参评年度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计分=参评年度两个学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平均分×20%
满分20分。
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班委按照附件2及学生提交的评定材料审核。
附件2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引导、激励研究生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六项:
1.思想信念。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法纪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3.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尊师爱校,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活动,讲文明,讲礼貌。
4.集体观念。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自觉完成宿舍、教室、卫生区清洁等轮值工作。
6.学习状态。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具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能够科学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学习效率较高。
二、打分细则
1.基本分计分(满分70分)
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班委及研究生代表,依据每个研究生的实际表现及测评标准给全班每一位同学打分,并审核。
2.奖励分计分(满分30分)
(1)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受到媒体报道,按市厅级(校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3分、5分、10分。
(2)通过各种形式在媒体上宣传我校研究生精神风貌及各项活动的,按市厅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2分、5分、10分。
(3)参加义务献血、捐献骨髓等加3分。
(4)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仅限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集体性实践及志愿活动,不含教师个人组织的调查类活动),每次加2分。
(5)参加院级、市厅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学科竞赛的,每次分别计1分、3分、5分、10分,负责人计满分,第2-3名减半计分,4-6名计1/3分。
(6)参加校园学术及文化活动(做学术报告、研究生论坛等,仅限參加人员),每次加2分;听(观)众每次加0.5分。
(7)参加校园体育活动(参赛、不含观众),按院级、市厅级(校级)、省部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1分、2分、5分、10分;组织及服务人员每次加0.5分;校运动会入场式方队成员加3分。
(8)校级“文明宿舍”宿舍长加3分,成员每人加2分;院级按校级的1/2计分(文明宿舍比例不超过30%)。
(9)担任助管岗位研究生(满一学期)加2分(以研究生学院备案为准)。
(10)学生干部计分。学生干部共分为A、B、C三类,每个类别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进行计分。
A:兼职辅导员、团总支副书记、校研究生会主席
B: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研究生会(副)部长、校研究生志愿者协会(副)会长、研究生分会(副)主席、研究生团支部书记、班长
C:各级研究生会其他成员、班委会成员、党(团)支部委员加分等级如下表:
等级 |
A |
B |
C |
优秀 |
6 |
4 |
2 |
称职 |
4 |
2 |
1 |
不称职 |
0 |
0 |
0 |
3.扣减分
如发生下列行为,在前述得分基础上扣减得分,扣减分减至0分为止。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的,扣减5分;受警生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分别扣减10分、15分、20分25分。
(2)违反党纪、团纪,受到党(团)内通报批评的,扣减5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团)内职务、留党(团)察看、开除党(团)籍处分的,分别扣减10分、15分、20分、25分、30分。
(3)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的,每次扣减2分。
(4)宿舍卫生不合格受到通报的,宿舍长扣减3分,其他成员扣减2分。
(5)每旷课1课时扣减1分。
三、其他问题
在具体执行中本细则不能涵盖的内容,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解释。